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鼓励和指导互联网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行业标准和行业准则,推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督促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从业人员职业素养,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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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印发了《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出台《规定》是促进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活动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当前,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迅速发展,用户规模不断壮大。有关数据显示,国内网络音视频行业正在持续高速发展,当前,我国网络音乐用户规模已达6.08亿,网络视频用户规模已达7.59亿。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传播违法和不良信息、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风险隐患,特别是随着“深度伪造”等新技术新应用在网络音视频领域的运用,这些风险进一步集聚、放大,可能被利用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造成政治安全风险和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风险,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亟需出台有针对性的管理规定,明确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技术支持的主体的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规范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关于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的管理要求,为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及其相关技术的提供、使用、管理等提供有效的依据。

问:《规定》对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发展和管理提出了什么样的总体要求?

答:一是明确管理对象,界定了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的含义。二是明确管理机制,各级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三是明确总体要求,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四是明确行业自律,国家鼓励和指导互联网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业准则。

问:为了更好地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规定》对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确了哪些要求?

答:一是明确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资质要求,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二是明确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要求,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信息安全管理等制度。三是明确真实身份信息认证要求,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四是明确信息安全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以及相关信息技术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问:为了确保新技术新应用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规定》对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音视频信息明确了哪些要求?

答:一是明确安全评估要求,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基于新技术新应用上线具有媒体属性或者社会动员功能的音视频信息服务,或者调整增设相关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二是明确标识要求和新闻信息管理要求,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利用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非真实音视频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不得利用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虚假新闻信息。三是明确违法违规信息管理要求,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部署应用违法违规音视频以及非真实音视频鉴别技术。四是明确辟谣要求,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及时采取辟谣措施。

问:为了更好地落实平台管理主体责任和技术支持的主体的安全义务,《规定》对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技术支持的主体明确了哪些要求?

答:一是明确签订协议要求,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与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要求其遵守法律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和服务协议的服务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二是明确受理投诉举报要求,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三是明确对技术支持主体的要求,为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主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规范。

问:为了更好地落实《规定》,《规定》对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提出了哪些要求?《规定》明确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一是明确监督检查要求和执法协助要求,各级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执法工作。二是明确了法律责任,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的,由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