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裁判结果为,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本金 210,000,000 元,偿还期内利息 20,109,701.89 元、期内罚息 1,316,904.59 元、期内违约金 1,514,634.62 元以及逾期罚息 30,103,603.44 元,并支付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
被告冯鑫对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原告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暴风统帅科技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深圳暴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 (22.5997%) 股权、暴风(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000 万元/万股注册资本的股权依法处分所得之价款在本案全部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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