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以对专利权人友好而著称的杜塞尔多夫法院这一反常态的判决引起业界震动,此前一直为人诟病的HEVC视频编解码许可现状似乎迎来变局。国外知名专利博客FOSS PATENTS在其博文《'Access Advance' patent pool can rename itself 'Suffer Setback' after Dusseldorf court ruling: flagrant FRAND abuse concerning video codec patents》中写道:“杜塞尔多夫的挫败应该使Access Advance专利池的部分许可人停止(不合理收费),最重要的是考虑到最新一代视频编解码标准:VVC。”
相较前一代技术H.264,HEVC/H.265普及情况一直不理想。不少业界人士认为这主要归因于专利许可问题。正如FOSS PATENTS援引另一知名博客Eagle Eye网络的评述:“(HEVC/H.265)采用速度很慢……主要原因是,与H.264不同,后者只有1个专利池,而H.265有3个专利池,具有不同的定价结构和许可条件……因此,许多内容提供商坚持使用H.264。”
杜塞尔多夫法院的裁决:AccessAdvance的滑铁卢
Access Advance专利池(此前以HEVC Advance闻名于世,以下简称AA)是全球三大HEVC/H.265专利池之一,截止目前该专利池有专利许可人39家,合规被许可人249家。
2020年8月,AA专利池4个专利许可人——GE视频、杜比、IP Bridge、飞利浦用EP2559245(GE)、EP2842318(GE)、EP2777270(杜比)、EP2777269(杜比)、EP1739973(IP Bridge)和EP2950544(飞利浦)等H.265标准必要专利起诉了小米和Vestel。后者是一家土耳其公司,在欧洲的业务主要有电视机和机顶盒产品销售。
彼时,AA发布的诉讼公告中还提及了德国MAS Elektronik公司已成为AA的被许可人。此前,MAS公司同样被GE视频、杜比和飞利浦以相同的专利起诉侵权。杜塞尔多夫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并批准了禁令。
自信满满的AA不曾想到,类似的诉讼会在小米Vestel案中出现反转。先是IP Bridge和飞利浦的诉讼专利被认为有较大可能被宣告无效,所以两项诉讼被暂时搁置。其余另一个许可人GE视频和杜比也在日前杜塞尔多夫法院的判决中遭遇滑铁卢。法院虽然确认Vestel侵权,但裁定AA的许可要约不符合FRAND原则,驳回了禁令救济申请。
据FOSS PATENTS披露,杜塞尔多夫法院认定Vestel是善意被许可人(willing licensee),在此基础上仔细审查许可要约发现,GE视频、杜比等原告存在双重许可和违背FRAND许可承诺的问题。因为,Vestel已经获取了另一家H.265专利池MPEG LA的许可,而AA的许可人不少都曾是MPEG LA专利池的许可人,且MPEG LA的许可费比AA要低得多。
对此,引用一段FOSS PATENT的评价:“我曾见过一些案例(如微软诉摩托罗拉),在这些案例中,专利池费率作为重要的参考点,来帮助法官做出FRAND判定。但就我所知,法院判定专利池的许可条件是“非FRAND的”是前所未有的。这将是一个耻辱的结果。”
虽然目前小米Vestel案还没有结论,但此案一出无疑是对小米的利好。如FOSS PATENTS所言“小米在许可界享有良好的声誉”,被认定善意被许可人的可能性较大,早在2020年1月,小米就已成为MPEG LA的H.265项目的被许可人。
H.265许可乱象:专利池之间许可标准相差数倍
H.265又称HEVC,是H.264的下一代视频编码技术标准。相较H.264,H.265压缩效率提升了一倍,表现在用户体验上就是,H.265可以用更小的存储空间和更低的延迟实现更流畅的视频播放。换句话来说就是,省流量!
然而这项早在2013年已经被国际电联正式批准通过的技术标准,直到如今都普及率不高。维基百科对H.264的介绍中就提到:“(H.264是)截至2019年9月,91%的视频行业开发人员使用的最常用的视频内容录制、压缩和分支格式。”IAM去年9月的一篇文章也提及,80%的网络传输视频是用H.264编码的。
H.265标准难以普及的主要原因就是专利许可问题复杂且昂贵。H.264只要与MPEG LA签订许可协议就可以解决80%以上的专利问题,而H.265仅全球性的专利池就有3个,收费模式和标准不一。比如,AA的收费规则比MPEG LA复杂得多,综合而言,前者许可费率约相当于后者的4倍。
专利数量方面,据各自官网数据,截至2021年6月,Access Advance的H.265专利超过17000项;而MPEG LA的H.265专利超过5000项。看起来似乎Access Advance收费高也并非全无道理。但事情并不像表面上看起来这么简单。
其一,两家专利池的许可人存在重叠,比如,佳能、NEC等许可人既是AA的许可人,也是MPEG LA的许可人;其二,不少AA的许可人都是从MPEG LA流动过去的,MPEG LA目前H.265专利虽然只有5000多项,但那些离开MPEG LA流动到AA的许可人的专利也有5000余项,而这些许可人对其离开前加入MPEG LA 的被许可人仍保留许可义务,这5000件余件专利仍遵从MPEG LA的定价。
这意味着获得MPEG LA专利许可的公司可能面临AA的重复收费,且重复部分高出原来数倍。这就是Vestel和小米等被许可人面临的困境。据FOSS PATENTS披露,AA拒绝降低那些已经获得许可的人的费率,而是告诉这些人去MPEG LA寻求退款。
这种情况一直被业界诟病,FOSS PATENTS就直言:“该组织(AA)实际上阻碍了HEVC的采用。”更重要的是,随着新一代视频编码标准VVC/H.266的专利许可也已被主要专利池提上日程,如今的许可乱象会否继续对H.266标准的普及造成负面影响?
杜塞尔多夫法院此次的判决对改变这种现状可能是有益的。正如FOSS PATENT总结:“杜塞尔多夫Vestel案的关键教训是,你(许可人)不能加入第一个专利池,按照一套收费标准许可专利,然后加入第二个专利池,要求多几倍的钱,而拒绝考虑一些实施者已经获得了更便宜的许可。这是违背FRAND原则的。”
问题的本质:AA代表其创始人利益而非所有参与者利益
在FOSS PATENTS看来,AA上述为人诟病之处存在的根本原因是AA本质上是为其四位创始人——GE、杜比、飞利浦、三菱的利益服务的。为了满足这4家公司的需求,AA针对不同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采取了不同的策略。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三星。
三星是H.265标准最重要的专利持有者之一,据称,三星一家所拥有的H.265专利就占AA整个专利池的40%左右。与此同时,三星也是一个拥有手机、平板电脑和电视的超大规模的专利实施者。庞大的产品体量决定了,对于三星而言,不交或者少交专利费远比获取许可收入更有诱惑力。FOSS PATENTS在另一篇博文《Access Advance pool doesn't really intend to solve duplicate-royalty problem: video codec implementers remain victims of unfair licensing scheme》中提到:“如果三星在HEVC Advance的许可费分配中获得公平的份额,它将获得大约40%。” 于是,AA邀请三星从MPEG LA“跳槽”到AA,“主要激励是作为实施者节省成本,而不是作为专利持有人产生大量许可费收入,尽管后者是AA的所有者(GE、杜比、飞利浦、三菱)非常在意的。”FOSS PATENTS如此写道。通过加入AA,三星以极低的成本获得了该专利池中其他专利的许可。而AA与其4位创始人则增加了许可收入。
但与此同时,为了最大化GE等创始人和三星等大规模实施者的利益,其他被许可人,尤其是近期加入的中国公司,则必须受到不公平对待。如FOSSPATENT所说:“三星的加入实际上推高了作为实施者的许可成本,因为AA的价格是MPEG LA的4倍。”对于与三星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终端企业而言,面临的则是双重不公平待遇。不仅需要交纳更高额的许可费,还需要应对例如三星这样的竞争对手因享受低费率而形成的成本优势。用FOSS PATENTS的说法则是,“AA与三星进行不对称交易,最后试图让全世界的Vestel和小米们买单,这反过来又阻碍了该标准(H.265)的广泛采用。”
此外,AA收取高昂的管理费,规模约相当于40%的许可收入。据业内人士的说法,这比MPEG LA的管理费高出数倍。而管理费越高,管理者就越有动力避免任何费用的降低。Vestel和小米们显然不能指望AA的“自我革命”。作为善意被许可人,挺身而出抵制不合理收费,既是维护自己的利益,也是改善市场环境的应有之义。此次杜塞尔多夫的判决无疑是对Vestel和小米最好的报偿,而这只是开始。
审视这套系统,令人唏嘘的是,在这个许可体系中处于优势地位的始终是美、日、韩企业,不见中国企业身影。尽管不少中国企业在H.265乃至H.266标准的专利实力都不俗。
图示:H.266/VVC标准贡献份额(来源:IPlytics)
这是IPlytics 2021年2月发布的一份数据,H.266标准贡献Top10企业中就有4家来自中国大陆,华为、字节跳动、腾讯、阿里巴巴均名列前茅。而Top40中,还能看到快手、海康威视、中兴、OPPO等企业上榜。
随着专利实力提升,中国企业也在积极加入全球专利池。近年来,无论是在无线通信技术领域,还是在音视频编解码技术领域,可以看到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许可人的身份加入到专利池中。例如,在AA近期公布的VVC项目中,中国企业阿里巴巴、快手便位列其中。这对于提升中国企业的影响力自然是有益的。不过,专利池的存在是为了简化许可,推动技术标准普及,而非阻碍这一切发生。从中国企业角度来说,推动标准专利收费透明化、合理化,改善竞争环境,才是符合群体利益和个体利益的最优选择,也是企业加入专利池应有的初心和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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