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两人在格尔木市骗取他人微信账号,并售卖给诈骗团伙牟利。由于成本小、来钱快,数月之后,尝到“甜头”的两人觉得这个方式能“赚大钱”,为大规模骗取微信账号,先后召集刘某等7人专门从事骗取、收购微信账号“工作”。
刘某等人通过各种渠道加入学生QQ群,之后在群内发布“借用微信号,红包500元”等虚假广告,利用被害人贪图小便宜的心理,一步步诱导被害人主动提供微信账号、密码。在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刘某等人通过被害人短信验证码验证方式登录被害人微信,在3天时间内,利用其他人实名解封微信账号方式盗取被害人微信账号,之后他们便将盗取的微信账号出售给诈骗团伙进行牟利。
王振某、冶某伙同他人在较短时间内疯狂骗取微信账号、抖音账号等多种社交软件账号进行牟利,截至案发已非法牟利4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振某、冶某等9人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收购、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结合王振某、冶某等9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对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九个月,并处人民币6000元至50000元不等的罚金。
近年来,电信诈骗犯罪呈现高发态势,犯罪链条上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也随之兴起,屡禁不绝,不仅严重扰乱了公民正常生活秩序,也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埋下隐患。针对非法获取、出售、利用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惩治力度,切实为平安格尔木建设添砖加瓦、保驾护航。
办案法官介绍,现代社会,公民个人信息与生产、生活权益息息相关,个人信息安全已经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隐私以及正常工作、生活均构成严重威胁,甚至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重要一环,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感。广大市民要深刻认识到个人信息安全对于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法治意识,注重对个人信息的依法使用和保护。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构建起信息安全屏障,人们才能依法、持久、安心地享受互联网带来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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