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微博”)诉湖南蚁坊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蚁坊软件”)不正当竞争案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蚁坊软件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即蚁坊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赔偿微博经济损失 500 万元及合理开支 28 万元,并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48760 元。

公开资料显示,蚁坊软件成立于 2010 年 8 月,从事互联网大数据分析。微博发现,蚁坊软件旗下鹰击系统对微博内容进行获取、存储和展示,并基于这些数据形成数据分析报告,损害了微博的合法权益。

经数次沟通无果后,2018 年微博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蚁坊软件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 年 9 月 20 日一审判决蚁坊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赔偿微博经济损失 500 万元、合理开支 28 万元及承担一审诉讼费,并发布公开声明消除影响。蚁坊软件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两审法院均认为,微博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权益,除其对数据本身所享有的权益之外,还包括平台运营、维护数据安全而产生的成本控制,以及其基于所享有权益的数据进行衍生性利用或开发所获的经营利益等。结合以下几个方面,蚁坊软件的行为对微博的权益构成了损害:

第一,根据《微博服务使用协议》以及民法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微博对平台数据享有权益的同时必然要负担维护数据运行,保护用户数据安全或支付相应对价等义务,而蚁坊软件被诉行为,必然会影响微博与用户间协议关于数据处理和安全等条款的履行。

第二,蚁坊软件通过非正常的技术手段抓取微博公开数据,以及破坏或绕开微博对非公开数据采取的保护措施而抓取非公开数据,且在鹰击系统中改变微博的展现形式,显然改变了微博为该部分数据设定的访问和展示规则,从而影响微博这一产品的正常运行。

第三,蚁坊软件实时抓取大量微博数据,也会给平台服务器的正常运行造成额外负担,加大微博成本。

两审法院均认为,蚁坊软件多项被诉行为均具有不正当性,破坏了微博的正常运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蚁坊软件应立即停止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被诉行为,即不得继续通过非正常手段抓取、存储、展示并分析微博公开和非公开数据,并删除其此前非法抓取的数据。蚁坊软件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蚁坊软件网站和网页版鹰击系统首页连续七天刊登声明,就不正当竞争案为微博消除影响,并于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赔偿微博经济损失 500 万元及合理开支 28 万元。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数据经济领域规则的完善与进步,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擅自获取和使用网站数据的不正当性,微博也积极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用户和平台的数据权益。随着本案的宣判,互联网数据领域的运营生态将更加明晰,企业营商环境将得到进一步的改善。